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主席令第七十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
3.《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2019年、2020年分别修订);
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精准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10号)。
二、受理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属于失业状态,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行使层级
市、县。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网)。
五、办理材料
1.《公安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1份);
3.人员类别证明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均可(部门间可协查的无需提供)。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在公共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或通过线上申请。
2.受理。核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3.审核。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在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八、业务表单
《公安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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