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县城城区常住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申请人为经县民政局核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县民政局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以户主为申请人。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户均面积50平方米的保障标准,对符合县城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实行差额补贴。
差额部分补贴标准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8元,每月每户补贴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超过230元的,按230元发放。低收入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3.7 元,每户每月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超过178元的,按178元发放。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应根据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的变动情况,适时对住房租赁补贴的额度进行调整。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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