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互动 > 结果反馈 > 正文
关于我县城区养犬规范管理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信息来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发布时间:2022-08-18 08:08

7月15日-8月15日,本次意见征集共收到5条建议,其中有效建议5条,对于如何规范犬类管理,各机关单位及社会各界群众主要提出了以下建议与意见:

一、公安局:

1.将放养犬、无主犬、流浪犬等犬只的捕捉、收容、认领、捕杀狂犬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由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由政府主导实施。

2.对于城区犬只登记、办理电子狗牌等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由县城市运行协调指挥中心牵头,会同其他相关县直部门共同推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3.将下列32个品种犬只拟定为城区禁养犬只:

①所有种类的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圣伯纳犬、德国牧羊犬等工作用犬;

②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灵缇、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贝生吉犬等猎犬;

③贝林登梗、边境梗、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等梗犬;

④比特犬、斗牛犬、松狮犬、大麦町犬等非运动犬;

⑤土佐犬、秋田犬、雪达犬等其他类别的犬。

(注明:成年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45厘米的以下犬只为中小型犬只,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二、卫生健局

1.将《县城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疫苗(人用)的供应保障、预防接种登记,狂犬疫情的监测上报、医疗救治和健康知识宣教工作等工作。

三、社会群众

禁食犬肉,完善禁止虐待虐杀、遗弃犬只条例,明确虐待遗弃犬只的违法后果。

打印|关闭
 

鄂ICP备11002588号-1 鄂公网安备 42102202000035号 网站标识码:4210220025

主办: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公安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网站编辑部电话:0716-5227196

地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122号 邮箱:gaxzfwz@gongan.gov.cn 网站地图